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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行)


院政2021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各地市校友会、校友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院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作为校内唯一机构,代表学院接受捐赠并进行管理。任何其它单位与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以忻州师范学院或忻州师范学院校友总会等名义向社会及校友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捐赠原则

鼓励捐赠人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捐赠、提供信息,扩大办学资源,提升办学水平,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捐赠基本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金和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二)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人自觉自愿行为,数额、数量不限;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捐赠财按照捐赠人约定用途使用,如需改变用途,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四)捐赠人知情原则。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所捐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方式

学院接受捐赠的主要内容:

(一)捐资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专项基金或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

(二)捐建(助)教学设施,捐建建筑物、校园道路、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

(四)捐助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五)捐助重大会议、校庆纪念活动等;

(六)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

学院接受捐赠的主要途径:

(一)现场捐赠

捐赠人直接到忻州师范学院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捐赠。

(二)银行转账。转至忻州师范学院账户。

(三)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四章 致谢方式

学院将以多种方式答谢捐赠

捐赠数额不论多少,将及时开具捐赠发票,颁发纪念证书,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在学院网站、出版物、校友网站及官方公众号等公布捐赠信息。

(一)捐助设备、仪器等,学尽量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并在设备、仪器上标注捐赠人的相关信息。

(二)捐资数额较大,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以其姓名命名设立专项基金或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或制作铜牌、刻石等方式留名致谢校友。同时,写入校史。

(三)捐资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楼宇等(占单体建设经费50%或以上),以捐赠者或根据其意愿冠名。同时,写入校史。

(四)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人,学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学院还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望,商定其它致谢、纪念方式。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院与捐赠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捐赠人可优先使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五章 财物管理

第十条 学院将与捐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十 接受捐赠后,学院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十 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一)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教金等,由学院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

(二)对捐建(助)设施的,学校将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并记录和留存相关信息。

)对于捐赠人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集中管理

)学院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统一管理。

第十 学院定期向捐赠人和全校师生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中途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章

第十 学院对在校友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工作人员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8月6日